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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大力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对我市上半年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外包作业管理类违法案例
2025年4月3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曜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关事项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外包运输车队在该公司厂区内设置一改装厢式货车用于给车队车辆加柴油,核查时该厢式货车内储存有柴油,且无任何防护装置安信,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经调查核实,广东曜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与外包运输车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外包运输车队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运输车队在厂区内设置一改装厢式货车用于给车队车辆加柴油,核查时该厢式货车内储存有柴油,且无任何防护装置,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规定,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曜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4.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作出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在企业外包作业管理中安信,外包队伍人员一直是最不稳定的安全风险因素之一。发包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对外包作业“一包了之”,禁止通过签订协议来免除或减轻自身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必须要严格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要承担起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将承包单位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案例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类违法案例
肇庆市端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蓝塘的锦田工业园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广东永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1名施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在钢结构上进行高处作业。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广东永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端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伤害。因此,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也需有必要的技术、保健、组织等安全保护措施。以上案例通过对企业的处罚,对其他企业和从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突出抓好作业现场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供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科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新媒体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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